“受賄罪”看得多了,群眾特別想看“行賄罪”,但這個比較難。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礦山環境治理項目評審專家周某,收了210萬餘元的咨詢費後,幫助企業向原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境資源處處長姚勁松打聽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並給姚勁松50萬元感謝費。記者昨天獲悉,姚勁松構成受賄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雖然行賄,但被西城法院認定未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判無罪。
  這條新聞,最近大熱,關鍵詞就是“行賄未判行賄罪”。
  在人民網強國論壇,這條新聞也成為熱帖的內容,吸引了眾多網友吐槽。
  網友南海衛士說::行賄打擦邊球留後路,反腐敗,鬥得過狐狸的才是好獵手。
  網友鐵馬金戈6685.blog說:法治應慎為行賄者留“後門”!
  實際上,《法治應慎為行賄者留“後門”》是一篇引起較大關註的評論的標題。
  今年10月,《環球法律評論》雜誌副主編支振鋒在福州晚報發表《法治應慎為行賄者留“後門”》一文,作者提及,在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因涉嫌受賄罪出庭受審之後,他的“貪腐朋友圈”也暴露在世人面前,並因一些曾向劉鐵男巨額行賄的人仍“安然無恙”而受到公眾質疑。輿論認為,“放縱貪腐案行賄者不利校正社會正義”,主張“行賄者也應嚴懲”。
  作者直言,對於法律應否為行賄者留“後門”,在什麼條件下留“後門”,也應該有更審慎的思考。
  與多數網友言語憤懣不同,知名評論人、律師劉昌松在新京報發表《受賄罪與行賄罪一定成對出現嗎?》一文,提出另一種看法——姚勁松構成受賄罪,向姚勁松行賄的人,卻不成立行賄罪?很多網友對此提出了質疑。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解,行賄罪與受賄罪雖通常成對出現(理論上稱為對向犯),但也不是絕對的,一方成立受賄罪,另一方不成立行賄罪也是存在的,因為兩者的法律要件並不相同。
  確實有必要從法律意義上進行探討。但不可否認的是,不管從什麼角度看,相對於“受賄罪”,“行賄罪”判得太少。
  公眾猶記得貪官張玉舜“鳴不平”——曾任蘭州市市長的張玉舜受賄案2005年8月25日開庭。張玉舜庭上“反問”:“領導幹部全部按受賄罪判刑了,可沒有一個行賄的老闆被判刑,難道只有受賄,沒有行賄?行賄人的行為難道就不是犯罪嗎?他們的行為就不用追究了嗎?”
  在一些貪官突擊賣官案中,這一問題更為明顯。
  學界早已註意到這一問題,不少人認為,“行賄罪”難判,主要有四大原因:單位行賄現象較多,但難以認定處罰;將“不正當利益”理解為“非法利益”;為取得受賄證據,過度體現了“坦白從寬”政策;行賄人的行賄情況複雜,查證比較困難。
  無論怎樣,“行賄罪”判得那麼少,不正常。而如果出於種種“考慮”,而導致“行賄罪”少見,那就值得反思了。
  行賄確實有被逼無奈的情形,但多數為利己行為,絕不該讓行賄的人一笑而過,就算沒犯罪,那也應該接受懲罰。有學者建言修正刑法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不是沒有道理。
  □本報觀察員 伍里川  (原標題:行賄易,行賄判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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